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証監會投資者保護局對投資者關注問題的答復【4】

2013年03月08日17:30    來源:人民網-股票頻道    手機看新聞

四、証監會總說要嚴打上市公司和經營機構的違法違規行為,但是最近對一些嚴重違規創業板公司和保薦機構只是採取了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這種處罰太輕了,監管部門的警示函等監管措施能起作用嗎?受罰單位在乎這個嗎?(網友IP:118.123.2.★)

答:對資本市場發生的違法違規失信行為,証監會都可以依法酌情對當事人採取各種監管措施,包括監管談話、警示函、認定為不適當人選、暫不受理與行政許可有關的文件、公開譴責、責令處分有關人員、責令解除職務、撤銷任職資格、暫停核准新業務、限制股東權利、臨時接管等18種類型。根據証監會誠信檔案現有數據統計,2002年至今,証監會系統累計對上千名當事人採取監管措施約800多次。

監管措施是証監會在打擊違法違規行為中常用的一種行政手段。與行政處罰相比,監管措施具有反應迅速、時效性強的特點,在及時矯正不法行為,防范風險蔓延與危害擴散等方面發揮了實效,日益成為行政處罰的重要補充。監管措施對當事人的影響還是很大的:一是當事人如被採取監管措施,該違法失信記錄將被記入誠信檔案,對其在行政許可、業務創新,以及行政處罰幅度確定、行政檢查項目安排等方面產生制約或負面影響。如某上市公司因失信行為被採取了監管措施,証監會在其后續再融資、並購重組等行政審批以及日常出具監管意見時,均查閱誠信檔案予以關注,並通過要求說明情況等手段嚴格審查許可申請。二是証監會對証券期貨經營機構實行分類監管,這些機構如被採取監管措施,將在分類評價中被扣分,直接影響其分類評價類別,從而影響其行政許可申請、新業務開展、繳納証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數額等。如某証券公司2011年因在IPO項目中未勤勉盡責被出具警示函,兩名保薦代表人被撤銷資格,2012年分類評價時,該公司比2011年下降一級,導致當年實際多繳納証券投資者保護基金700多萬元。三是從業人員如被採取監管措施,不僅所在機構會給予他們相應的處理,嚴重影響考評、薪酬、晉升等,而且會對其后續執業活動產生重大影響。如某保薦代表人被採取3個月不受理與行政許可相關文件的監管措施后,其目前在証監會內申報的所有項目都失去簽字資格。同時,按照《關於進一步加強保薦業務監管有關問題的意見》(証監會公告[2012]4號)要求,該保薦代表人此后三年均無法在主板(含中小企業板)和創業板同時各負責兩家在審企業(即所謂“雙簽”),這將直接影響其業務量。更重要的是該保薦代表人的信譽會受到影響,在優勝劣汰機制作用下,市場將會傾向選擇從業記錄良好的保薦代表人。最近証監會決定,對出具警示函的發行人、中介機構等同時實行稽查介入,進一步加大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力度,增強監管措施的威懾力。

(責任編輯:楊波、呂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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