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解析:需打破既得利益障礙
“你以為辦四個戶口本就能控制房源嗎?”蛇年央視春晚中的這句話得到了各方呼應,也再次讓住房信息系統再度進入公眾視野,作為征收房產稅基礎的住房信息聯網,距住建部“最后期限”已過了8個多月,而面對公眾質問,住建部部長姜偉新的回答是,建設亦有相當的難度,但要繼續努力把它建立起來。
但記者在採訪中了解到,早在2011年底,各地已完成技術方面的聯網。賈康表示,“(房產信息聯網)技術上沒有問題,信息方面成為各種各樣的孤島,主要不是技術問題,而是有些部門和地方存在信息按孤島來控制的沖動和相關利益,配套改革就要沖破這種既得利益阻礙。”
“技術層面的原因不能算是原因,流動人口都能查清,房子查起來自然更容易。真正的阻力在於部分地方政府和官員。”財經評論員馬光遠指出,住房信息聯網,大家怕什麼?第一就是目前整個房地產市場房屋的供應是一個什麼情況,比如現在老是講北京的房子很缺,但是現在真的缺多少?怕房地產的真實信息跟大家預期的有距離導致房地產真正實現調整。第二個原因是,很多人擁有多套住房,但是又不敢公之於眾。
“管理部門也應更開明。”賈康指出,已“空轉”物業稅模擬試點,關於稅基評估的模擬結果並未給出披露。他指出,無論是沿海發達地區、東北地區還是西部,試點都是要求對地面上所有的不動產確權之后,按照制造業、商業、住宅三大模式做不動產的稅基評估,而評估結果也會很明確,因此,各地方政府應該更開明的透露信息,人們對其的信任也會越高。
近日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指出,建立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以更好地落實物權法規定,保障不動產交易安全,有效保護不動產權利人的合法財產權。建立以公民身份証號碼和組織機構代碼為基礎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等制度,從制度上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並為預防和懲治腐敗夯實基礎。
但專家認為,在全國聯網未實現的背景下,不動產統計登記制度又將成為不給力的紙老虎。
法理之爭:合法還是不合法?
立法程序的爭議
反對論:缺乏立法程序
廣東省政協委員、律師協會副會長朱征夫表示,《立法法》第六條第八款規定,對非國有財產的征收,隻能制定法律。即使尚未制定法律,也需由全國人大和常委會授權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地方自行決定開征房產稅,與法相背離。”
朱征夫表示,先試點還是先立法的爭議不是小事,實質是對立法程序和公民財產的尊重。改革開放以來確實有摸石頭過河、先試點再立法確認的習慣,但2000年《立法法》出台,就應該嚴格遵照執行。房產稅作為針對不特定的多數人的稅種,一定要尊重公民的財產權,不能隨意剝奪。
全聯房地產商會名譽會長聶梅生表示,從長遠來看,房產稅勢在必行,但現階段由於相關稅的立法還沒完成,因此,應該在經過新房產稅立法等基礎性環節后再進行擴大范圍。
中國政法大學財稅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也認為,與1986年國務院頒布的房產稅暫行條例不同,目前上海、重慶的房產稅征稅范圍和計稅依據都有明顯變化。而按照稅收法治原則,稅收根本要素變更必須由法律來規定,不能僅停留在地方發文階段。
他認為,房產稅作為極其重要稅種,開征必須要在法理、情理上都站得住腳“也就是說,必須在經由全國人大討論和立法之后,在全民基本形成共識的前提下鋪開。”
支持論:不用必須經過立法程序
財政部財科所所長賈康認為,兩地試點在法理上並不存在問題。因為房產稅是在中國法規體系中有依據確立的稅種,相關制度屬於法律還是暫行條例都不妨礙這一性質。
倪紅日也表示,現階段中國稅制除了個別有立法外,大多是國務院條例。所以,為了穩定起見,房產稅還是會以條例出現,並不用必須經過立法程序。
“房產稅試點征收並不是無規可依。”上海市財政局相關負責人在接受記者採訪時也表示,2011年1月27日,國務院同意在部分城市進行對個人住房征收房產稅改革試點,具體征收辦法由試點省、自治區、直轄市自行制定。而早在1986年國務院就頒布《房產稅暫行條例》,將房產稅確立為我國法規體系中的稅種,只是多年來對非營業性住房免征。因此說房產稅未經立法,是對相關情況不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