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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稅抑房價實效如何尚存疑問 各方利益博弈激烈【4】

2013年03月12日07:23    來源:經濟參考報    手機看新聞

  重復征稅的爭議

  反對論:這是“稅上稅”

  上海市退休工人姚先生表示“土地是國家70年批租給我們的,買房時就已經交了土地出讓的租金,現在為什麼要為不屬於我們的東西再交一次稅,這是不是‘稅上稅’?”

  也有一些學者認為,從屬性上分析,房產稅屬於財產稅,但上海和重慶試點的實質是征收房地產特別消費稅,這與國際上通行的房產稅定義和財政部對於房產稅改革目的的表態都存在差距。

  另外,我國在土地出讓時,已繳交土地出讓金,再交房產稅就是重復征稅,有違公平性原則之嫌。

  支持論:增值全歸房產所有者不合理

  對於是否重復征稅,倪紅日指出,“土地出讓金和房產稅是兩碼事,土地出讓金是政府以土地所有者代表的身份來征收的,如果土地是私有的,土地出讓金是屬於私人轉讓土地時所有,跟房產稅是兩碼事。”

  賈康也認為,國有土地的稅收是針對房地產使用權的所有者,從國際經驗和國內改革實踐來看不沖突。從世界范圍來看,並不是所有的土地都是私有的,比如說英國、我國香港,那裡的房地產稅可以針對私有的、公有的土地一視同仁全覆蓋。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政策研究中心綜合研究處處長趙路興指出,就房地產行業行業而言,已有土地增值稅、土地使用稅、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附加費、印花稅、契稅、個人所得稅等十余種稅費,因此,應在逐步整合與房產稅功能重疊的稅費的基礎上,開征房產稅。

  復旦大學住房政策研究中心執行主任陳杰認為,房屋資產的增值幾乎全部來源於土地,而土地增值則因為公共基礎設施的改進和公共服務的改良,后者又系全社會勞動者的共同創造。“所以房產增值完全歸房產所有者是不合理的,在扣除房產所有者承擔投資風險而獲得的合理資產回報之后房產財富增值的一部分理應通過合理的稅收手段轉為全社會共同所有,再投入公共品和公共服務建設。”

  上海財經大學公共經濟管理學院教授胡怡建也表示,房產稅的目的也是減少一部分人對財富的過度佔有,把漲價、增值的財富通過稅收的再分配讓社會共享。

  小資料

  現行房產稅的法律依據是《房產稅暫行條例》。該條例規定房產稅依照房產原值一次減除10%至30%后的余值計算繳納﹔沒有房產原值作為依據的,由房產所在地稅務機關參考同類房產核定﹔房產出租的,以房產租金收入為房產稅的計稅依據。對於房產稅的稅率,依照房產余值計算繳納的,稅率為1.2%﹔依照房產租金收入計算繳納的,稅率為12%。如果個人按市場價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於居住的,房產稅減按4%的稅率征收。

(責任編輯:李海霞、劉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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