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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積金繳存差距高達141倍 成高收入者避稅手段【2】

2013年01月07日08:10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手機看新聞

  原因

  用人單位突破紅線

  既然有規定,多寡不均為何還能大行其道?

  記者調查中發現,繳存單位並未執行規定。一些單位為了降低用人成本,突破了下限﹔一些則視上限為空文,把公積金變成了隱性福利。

  李小雨說,“我們單位就是想降低成本,繳存基數沒有按職工全部工資算”,而是按照去年北京市社會保險繳納基數下限1680元為繳存基數,乘以12%的存繳比例,得到的繳納額度。

  某些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情況正好相反。

  梁嘉在北京市某事業單位工作兩年,月工資收入4000余元,而繳納的公積金總額卻達到2000元。按照梁嘉的說法,單位繳納公積金的基數是其月全部工資,以現在梁嘉的公積金水平,繳納的比例已經達到25%左右,大大超出了北京市規定的12%的繳納比例。

  在山西太原,當地最高繳存額1331元,還不到楊娜公積金實際交納數的零頭。按照當地政策,單位繳存比例高於12%的部分,需按國家稅收政策規定納稅,楊娜表示並不清楚納稅情況。

  根據2006年國資委發布的《關於中央企業嚴格執行國家住房改革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中央企業不得擅自提高職工住房公積金的企業繳存比例,職工月繳存基數最高不得超過職工工作所在地平均工資的3倍,繳存額不得突破企業所在地住房公積金繳存上限。

  社科院研究生院城鄉建設經濟系主任、住建部政策研究中心原主任陳淮認為,應該區分合理的和不合理的繳存差距,區域、行業之間正常工資水平基礎上的差距屬於合理范疇。

  突破了相關規定的繳存,顯然在不合理之列。

  中國社科院經濟所研究員汪麗娜說,月薪較高的企業高管,能獲得動輒幾千上萬元的公積金也就成了見怪不怪的常態,而一些私營部門因經營不景氣、職工工資基數低,獲得的公積金儲蓄也就比較低,甚至有些非國有部門的企業根本不為職工建立公積金。這種“上下突破”必須得到遏制。

  原因

  超過上限尚無罰則

  作為一項社會保障制度,公積金為何會出現巨大的繳存差距?

  汪麗娜表示,繳存額的差距大是我國現行經濟中不同行業、不同經濟部門收入差距擴大的一種表現,同時,這也反映出公積金制度設計的缺陷。

  汪麗娜認為,現行的公積金制度,沒有充分考慮繳存職工的就業單位的差異和工資收入的差距,並在制度設計中盡可能去縮小收入差距。

  按現行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及相關配套政策,職工和單位公積金繳存比例均不得低於職工月平均工資5%,但對繳存上限,雖有明確要求,卻只是規定“原則上”不允許突破。

  具體到執行層面,由各城市依據各自情況而定,這就為一些有條件的企事業單位借公積金免交個人所得稅之機,提高本單位職工的福利。

  記者查閱《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在罰則當中,隻對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規定了相應的處罰措施,但是並未對超出繳納上限給出相應的處罰。

  中原地產市場研究部總監張大偉也表示,很多大型企業用盡量多的繳納公積金,來減少明面上的工資。“公積金的來源並無政府支出,隻有職工被扣除的工資部分和單位繳納的部分,公積金繳存的差距,更多是緣自收入的不均衡。”張大偉說。

  此外,汪麗娜認為,各地的公積金管理中心有催繳公積金的動力,卻沒有限制上限的動力。其道理很簡單,公積金管理中心是一個預算外事業單位,其人頭費管理費全部來自繳存公積金規模與貸款規模的利差和資金經營的增值收益,繳存的低息儲蓄越多,可獲取收益的機會越大。

  其次,是監管機制不健全,公積金是政府發起設立的住房儲蓄,但資金的屬性歸公積金繳存人所有。對於歸集規模達萬億的巨額儲蓄資金,卻長期游離於金融監管部門的視野之外,公眾看不到公積金歸公集與使用情況的年報,公積金的信息不公開、不透明,資金所有人沒有知情權、參與權和決策權。

(責任編輯:喬雪峰、聶叢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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