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11日09:47 來源:人民網-財經頻道
圍繞智能手機展開的美國蘋果公司與安卓陣營之間的專利訴訟凸顯了IT行業的知識產權問題。其中值得關注的地方,是通信標准必須使用的專利(標准必要專利)的授權條件。例如,蘋果與摩托羅拉公司主張的授權費之間有著14倍的差距,雙方產生了“授權費的合理標准是什麼”的分歧。在今后,一系列智能手機專利糾紛的判決估計將為解決這個問題指明方向。
蘋果打響與安卓陣營企業的訴訟戰是在2010年3月。第一個目標是台灣宏達電子公司。之后,2010年10月,摩托羅拉起訴蘋果﹔2011年4月,蘋果起訴其最大競爭對手韓國三星電子公司。從那以來,雙方的法庭交鋒擴大到全球,戰況也日益激化。
蘋果與摩托羅拉的訴訟是否也將走向和解?
在如此局勢下,蘋果與宏達電終於在11月10日達成了和解(參見《蘋果與安卓陣營的專利“大戰”終於顯露和平曙光?》)。與摩托羅拉的糾紛也於8月底傳出了雙方原則同意簽訂授權協議的消息。雖說直到目前尚未宣布和解,但進入11月后,雙方向美國威斯康辛州西部地區聯邦法院提交的文件顯示,兩家公司有意接受具有法律約束力的調解(訴訟編號11-cv-00178)。由此看來,蘋果與摩托羅拉的正式和解之路或許已經鋪就。
美國威斯康辛州西部地區聯邦法院的178號訴訟爭論的焦點並不是雙方的專利侵權和專利有效性,而是蘋果控告摩托羅拉濫用標准必要專利。蘋果對於宏達電和三星也提出了相同的控告,與三星之間的訴訟至今還在審理之中。由於與智能手機使用的移動體通信方式和無線LAN通信技術相關的國際技術標准化十分活躍,標准必要專利糾紛頻繁發生,專利糾紛並不僅限於蘋果一家。在此,本文將追溯蘋果向美國威斯康辛州西部地區聯邦法院控告摩托羅拉的事件經過,展示蘋果主張的標准必要專利問題的爭論重點。
蘋果和摩托羅拉在信息通信行業都是設計、制造及銷售智能手機的企業。摩托羅拉擁有很多要想實現各大無線通信技術國際標准化團體制定的多項技術標准所必不可少的專利(即“標准必要專利”)。在無線通信技術領域,對於各公司制造的無線通信設備在共同的技術基礎上實現互通,對推進國際性技術標准化的意義極其重大。通過標准化,部件可以實現通用,從而使大量生產成為可能,降低制造成本。而且還能使不同機型之間確保兼容性,讓用戶可以換用其他公司的產品,促進產品的價格競爭。除此之外,對於在簽約的通信運營商的服務區之外,利用其他合作運營商的設備享受相同服務的“漫游”,技術標准化同樣不可或缺。
在技術標准化的過程中,會產生技術的核心——專利。而且,在運用標准化技術之際,必須要使用專利技術。當標准化團體把某項專利技術作為技術標准採用后,這項專利就被稱作“標准必要專利”。英語為“standard-essential patent”。由於standard的意思是標准或規范,這種專利有時也叫做“標准規范必要專利”或簡稱“必要專利”。另外,如后所述,標准必要專利的前提是專利持有人主動向相關標准化團體宣告,因此,有時也叫做“必須宣告專利”。出於方便,本文簡稱“必要專利”。
放寬專有權的IPR政策
專利允許行使排他性專有權。因此,必要專利的持有人有可能濫用權利,向競爭對手收取高額的專利使用費,或是妨礙其進入市場。為了降低這種可能性,標准化團體對於必要專利的公開和授權條件制定了相關規定。這叫做“IPR政策”,IPR是知識產權的英文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的縮寫。因此,IPR政策就意味著知識產權的使用方針。
IPR政策要求標准化團體的成員適時公開標准在制定過程中採用的專利(即必要專利),承諾以公平合理非歧視的(fair, reasonable and non-discriminatory; FRAND)條件進行授權。
在美國威斯康辛州西部地區聯邦法院的178號訴訟中,蘋果指控摩托羅拉拖延了7項必要專利(美國專利號5,319,712、 5,490,230、5,572,193、5,636,223、 6,175,559、 6,246,697、6,359,898)的公開時間,拒絕與蘋果開誠布公地進行授權協商。這些專利分別關系到下列標准化團體。
European Telecommunications Standards Institute(ETSI,歐洲電信標准協會)
3rd Generation Partnership Project (3GPP,第三代合作伙伴計劃)
Institute of 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s Engineers(IEEE,美國電氣和電子工程師協會)
Telecommunica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TIA,美國通信工業協會)
這些標准化團體都制定了IPR政策。摩托羅拉是其下屬成員。該公司在ETSI以及3GPP的技術標准化過程中,把‘697號、‘559號、‘230號、‘898號訴訟中的4項專利作為第2代手機 (2G)標准GSM(Global System for Mobile Communications)、第3代手機(3G)標准UMTS(Universal Mobile Telecommunications System)等ETSI技術標准,以及3GPP技術標准的必要專利,或可能必要的專利進行公開,承諾以FRAND條件開展不可撤銷的授權。而且,該公司還在IEEE宣告‘223專利是無線LAN相關標准IEEE802.11的必要專利,‘712號及‘193號訴訟中的專利是Mobile WiMAX相關標准IEEE802.16e的必要專利,並且在TIA宣告了‘697號、‘712號、‘193號訴訟專利是3G標准之一CDMA2000的必要專利。
授權費主張相差14倍
下面來簡單介紹一下訴訟的經過。蘋果於2007年6月推出iPhone,涉足手機業務。第一代iPhone配備了德國英飛凌科技公司制造的基帶芯片組,而這種半導體產品使用了摩托羅拉的必要專利。蘋果通過與台灣奇美實業公司簽訂制造協議,購買了這些英飛凌產品。而奇美制造這些產品的專利授權來自摩托羅拉。2007年8月4日,摩托羅拉提前60天告知奇美將取消專利授權協議。同年9月,蘋果與摩托羅拉就摩托羅拉必要專利的授權進行了協商。在協商會議上,摩托羅拉要求按照產品價格收取一定比例的專利費。蘋果則認為專利費率過高,屬於不合理要求,之后,雙方持續進行了長達3年的授權談判,但並非達成協議。
之后的審理過程表明,摩托羅拉索要的專利費是iPhone產品價格的2.25%。但摩托羅拉是否在第一次協商之時就提出了2.25%的要求,對於這一點,筆者還未能確認。美國韋裡孫無線網站上iPhone 4S的售價約為550美元。對於該型號,摩托羅拉索要的專利費為13.75美元。另一方面,蘋果在其2012年10月31日向法院提交的178號訴訟相關文件中表示,1部iPhone的合理專利費應為1.01美元。雙方的主張相差了近14倍。
首次協商3個月之后的2009年12月16日,蘋果與美國高通公司簽訂了購買遵循CDMA2000標准的高通基帶芯片組的協議。該半導體產品同樣採用了摩托羅拉授權給高通的技術。在蘋果發布Verizon iPhone的當天,也就是2011年1月11日,摩托羅拉告知高通,將於2011年2月10日起,取消高通與蘋果之間的業務涉及的所有專利的授權。
隨著為期3年的談判破裂,2010年10月6日,摩托羅拉以侵犯6項專利(美國專利號5,359,317、5,636,223、6,246,697、6,246,862、6,272,333、7,751,826)為由,向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 ITC)起訴蘋果,要求下達排除令及永久停止令(調查序號337-TA-745)。蘋果則發起反擊,指控摩托羅拉提出要求的必要專利的授權條件並非公平合理非歧視,也就是不符合FRAND條件。在當時,ITC於審理之中在2011年7月舉行聽証會,於2012年3月8日做出了最終裁決。
另外,摩托羅拉在向ITC提起訴訟的同時,還向美國伊利諾伊州東部地區聯邦法院提起了兩起訴訟。一起針對的是與ITC的起訴相同的6項專利的侵權(訴訟編號10-cv-06385),另一起針對的則是另6項專利的侵權(訴訟編號10-cv-06381)。同一天,摩托羅拉又以侵犯其他6項專利為由,向美國佛羅裡達州南部地區聯邦法院起訴了蘋果。上面提到的在伊利諾伊州的兩起訴訟已於2010年11月9日移交美國威斯康辛州西部地區聯邦法院,也就是審理濫用必要專利的法院,目前審理已經暫停。
對此,蘋果於2010年10月29日,以侵犯3項專利為由,向ITC起訴了摩托羅拉(調查序號337-TA-750),同時還向美國威斯康辛州西部地區聯邦法院提起了訴訟(訴訟編號10-cv-661)。摩托羅拉發起反擊,於11月9日,利用在ITC調查337-TA-745中起訴蘋果的6項專利,對661號訴訟發起了反訴。之后,在12月2日,法院做出了661號訴訟在ITC調查結束前暫定審理的決定。
在661號訴訟的同一天,蘋果還以3項專利為由,向同一法院起訴了摩托羅拉(10-cv-662)。與661號訴訟相同,摩托羅拉也於11月9日,以侵犯6項專利為由,對662號訴訟展開了反訴(美國專利號5,311,516、5,319,712、5,490,230、5,572,193、6,175,559、6,359,898。均為必要專利)。
這一連串訴訟大戰之后,蘋果以濫用7項必要專利為由,向美國威斯康辛州西部地區聯邦法院起訴了摩托羅拉。這就是本文開篇提到的178號訴訟。
蘋果要求“侵權也不准禁售”
下面,筆者將簡要介紹一下蘋果在178號訴訟中對於摩托羅拉濫用7項必要專利的主張。再來重復一次,這些專利的美國專利號為5,319,712、5,490,230、5,572,193、5,636,223、6,175,559、6,246,697、6,359,898。
對蘋果的主張進行匯總之后,最終得出以下三個要點(1)違反協議義務﹔(2)禁反言﹔ (3)確認判決。
(1)關於違反協議義務,蘋果認為,摩托羅拉雖然已經對上述的必要專利進行宣告,但沒有在合理的時間,向相關標准化團體公開專利所有權,是不公平、具有欺騙性的反競爭行為,而且,在標准化團體的IPR政策下,摩托羅拉已經承諾以FRAND條件對必要專利進行授權,但卻拒絕開誠布公地與蘋果進行專利授權談判。
(2)關於禁反言,如上所述,摩托羅拉已經向標准化團體承諾以FRAND條件對必要專利進行授權。蘋果及其他無線通信設備企業均信任這一承諾。在這種情況下,否認承諾的行為與禁反言相抵觸。
(3)關於確認判決,蘋果提出了以下3點要求:(a)認定摩托羅拉提出的授權條件並非FRAND條件﹔(b)即使摩托羅拉贏得必要專利侵權訴訟,也不批准其享受禁令救濟﹔(c)認定摩托羅拉存在濫用必要專利的行為。
在上述要求中,FRAND條件,尤其是FRAND的費率,以及必要專利禁令能否得到承認等爭論的重點成為了知識產權界人士關注度焦點。對於這些爭論重點,筆者將在以后進行具體探討。(日經技術在線!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