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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回顾】法规与自主行动相结合,日本强化VOC规制以改善大气污染

2013年02月28日09:57    来源:人民网-财经频道

日本将企业排放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列为规制对象。并针对排放量较多的设施制定了排放标准,对其进行规制。力争结合各行业的自主管理,实施高效对策。

2004年5月26日,日本公布了修订版《大气污染防止法》。通过此次修订,将挥发性有机化合物也列为规制对象。这是时隔8年首次追加规制对象物质。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与氮氧化物(NOx)、硫氧化物(SOx)及悬浮颗粒物(SPM)统称为大气污染物质。2002年度日本推测调查结果显示,企业及工厂等固定污染源产生的排放量达到150万吨左右。但此前并没有针对固定污染源的规制。

此次的修订法案以排放量较多的涂装设施等为对象,制定了一定的排放标准,同时规定企业在设置设施时必须向地方政府申报,以及测量并记录排放浓度等。

法律法规和自主管理相结合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会在大气中发生化学反应,被认为是生成光化学氧化剂(即光化学烟雾)及悬浮颗粒物的主要因素。

2002年度,日本大气监测站的光化学氧化剂环境标准达标率仅为0.5%,没有任何改善,预警发布天数也与1970年代中期相当。

关于悬浮颗粒物,普通环境大气监测站(非路边监测站)的环境标准达标率在2002年度仅为52.6%,较上年度减少了14%。

欧美地区从1990年代初期起,开始针对固定污染源实施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规制。从全球来看,日本在针对固定污染源采取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对策方面较为落后。

日本修订《大气污染防止法》的目标就是挽回这一落后局面,在2010年度之前,使固定污染源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量较2000年度削减3成。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种类繁多,如甲苯、二甲苯及醋酸乙酯等,仅常用物质就有200种左右。

并且,在固定污染源排放量中,涂装及印刷油墨等的溶剂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量占整体的7成左右。从涂装、印刷到保洁,很多行业及业种都在使用溶剂,作为其排放源的企业的规模也参差不齐,这也是其特点所在。 

最初,日本环境省环境管理局长咨询机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减排研讨会”中也有多数意见认为,应该和以往一样,针对多种设施制定排放标准。其思路是,要想减排年排放量达150万吨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所有相关企业都应积极采取对策。

对此,日本产业界发出了“应该与自主减排举措相结合”的呼声。由于涉及的行业及业种范围较广,因此如果统一进行规制,性价比较低,对策也很难向中小规模企业推广。

日本在1996年通过修订《大气污染防止法》,规定了企业的减排责任和义务,自此以后,产业界一直致力于自主管理。日本化学工业协会等业界团体以苯等12种物质为对象,采取了减排举措,到2002年度,已经削减到了1995年度的3成以下,每年为19467吨。这一成果也是产业界认为自主行动有效的原因所在。

经中央环境审议会讨论后,日本政府决定,只针对排放量较多的设施制定排放标准,其他设施则由企业推进自主减排。《大气污染防止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将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规制与企业自主进行的削减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及扩散的对策妥善地相结合”,力争实施高效减排对策。

《大气污染防止法》第2条第5款规定,作为规制对象的设施为“工厂企业所设置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设施中,所排放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会导致大气污染的设施,具体指由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量较多,政令规定需要进行规制的设施”。

该法第2条第6款还表示,“上一条政令是经过深思熟虑,为推动企业自主实施削减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及扩散的对策而制定的”,充分考虑到了企业的自主举措。

政令在进行规定时,将考虑2004年2月3日中央环境审议会在“关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减排方式(意见呈报)”中,作为排放量较多的主要设施,提出的以下6种设施类型。

①涂装设施及涂装后的干燥烘干设施、②化学产品制造中的干燥设施、③工业清洗设施及清洗后的干燥设施、④印刷设施及印刷后的干燥烘干设施、⑤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储藏设施、⑥使用粘合剂的设施及使用后的干燥烘干设施。

对于规制对象设施,按照种类及规模,以排放口(烟囱等)排出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浓度容许限度为排放标准,由环境省政令加以规定。

拥有对象设施的企业必须承担向都道府县知事呈报设施种类及结构等,遵守排放标准,测量并记录排放浓度的义务。

都道府县接到企业设置及变更设施的申报时,如果该设施达不到排放标准,从申报受理日开始,可在60天内要求企业变更或取消计划。并且,对于不符合排放标准的设施,可发出整改或暂时停工命令。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中也有不会生成悬浮颗粒物及氧化剂的物质。因此,《大气污染防止法》第2条第4款规定,作为规制对象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是指“向大气中排放或向大气中扩散时,处于气体状态的有机化合物(政令规定的非悬浮颗粒物及氧化剂生成物质除外)”。

由专业委员会讨论相关政令

2004年7月1日,为讨论政令所规定的内容,中央环境审议会大气环境分组会设置了负责审议排放标准值等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减排专业委员会”,以及负责审议排放点监测方法等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监测方法专业委员会”。

几乎与之同时,作为针对上述6种设施收集所需信息的组织,还设置了环境省环境管理局长咨询机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减排对策研讨会”,主席为横滨国立大学教授浦野纮平。

这是日本首次尝试将法律规制与自主举措相结合,以削减大气污染物质。提出与自主举措相结合的产业界有责任完成削减目标。

为此,还需要带动装置厂商共同采取行动,比如开发便于中小规模企业采用的低价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处理设备等。(日经能源环境网 供稿) 

(责任编辑:薛白、乔雪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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