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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回顾】日本地方政府纷纷出台自主条例,推动汽车尾气污染防治

2013年02月27日09:57    来源:人民网-财经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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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5月,为了强化对汽车排放的氮氧化物(NOx)和颗粒物的规制,日本修订了《汽车NOx?PM法》。并且,在该法案规定的需采取对策的地区(埼玉县、千叶县、东京都、神奈川县、爱知县、三重县、大阪府、兵库县的266个地区)内,对于汽车交通高度拥堵、大气污染尤为严重的个别地区,从2009年1月开始采取局部污染对策及限行对策。

2007年8月,在日本全国的5起汽车尾气大气污染诉讼中,最后一起东京诉讼案也以和解而告终。设立医疗费补助制度,以及由7家汽车厂商承担赔偿金等,成为达成和解的关键因素。

东京都为使该诉讼案达成和解,积极采取行动,比如提出医疗费全额补助方案等。关于对汽车尾气进行全面规制,日本大城市圈的地方政府纷纷抢在中央政府前面采取行动,开始强化相关规制。

合理使用和限行是主要措施

地方政府的规制概括起来如下表所示,大致可划分为两种:①督促使用一定数量以上汽车的企业提交管理计划等,促进合理利用汽车;②在对象地区内,禁止不符合标准的卡车及巴士等通行。

出于防止大气污染、防止全球变暖及保护生活环境等目的,制定了汽车尾气排放规制。《汽车NOx?PM法》对象地区的地方政府对不符合标准的汽车自主实施限行规制。

通过条例规定了第一类措施的地方政府不仅限于上述8个都府县。例如札幌市规定,使用50辆以上汽车的企业必须提交为期3年的汽车使用管理计划,每年还需报告实施情况。汽车使用管理计划在《汽车NOx?PM法》中也有规定。

广岛县的《生活环境保全条例》中也有关于汽车使用合理化计划的规定,要求提交记载有采用低公害车等项目的计划书。并且还要求汽车驾驶员实施怠速停止,停车场管理员对此进行广泛宣传,要求汽车销售商备放记载有销售车辆环境信息的材料,向新车购买者进行介绍(均无惩罚规定)。滋贺县的《大气环境减负条例》也有同样的规定。

不过,合理使用汽车的目的并非只是“防止公害”,还有“防止全球变暖”,日本的地方政府在《防止全球变暖条例》中对此作了明确规定,这一点也不应忽略。长野县的《防止全球变暖条例》要求使用20辆以上卡车的运输企业等提交汽车环保计划。


京都府的《全球变暖对策条例》规定,销售100辆以上新车的汽车销售企业必须选出“环保车能手”,管理50辆以上汽车等的企业必须选出“环保驾驶能手”,并向政府部门呈报。同时,被选出者必须参加京都府指定的培训会。

关于第二类汽车限行规制,在《汽车NOx?PM法》对象地区的8个都府县中,埼玉县、千叶县、东京都、神奈川县及兵库县5个都县在实施。

《汽车NOx?PM法》以在对象地区内登记的汽车为规制对象,外地驶入的车辆不在对象范围内。而地方政府的规制规定,即使外来车辆,如不符合标准也禁止行驶(所有规制都设定了宽限期。另外,《修订汽车NOx?PM法》规定,从2008年开始采取局部污染对策等)。

如上表所示,对于对象地区内使用的汽车,《汽车NOx?PM法》通过车检排除不符合标准的车辆。而关东地区1都3县条例和兵库县条例,则以对象地区内行驶的所有汽车为对象。即从外地驶入的汽车也禁止通行。通过上路检查等监控行驶情况,以确保规制的实施。

车辆限行也出现新动向

关东地区1都3县条例只针对颗粒物进行规制,除东京都的岛屿地区外,适用于各都县的所有地区(而《汽车NOx?PM法》只适用于局部地区)。以卡车及巴士等柴油车为对象。如果违反条例,则向驾驶人发出禁止通行的指令,如不服从管制,则公开违反者信息,并处以50万日元以下的罚款。

不符合标准的汽车也可通过配备指定的颗粒物减少装置(颗粒物捕捉器=颗粒物减少过滤器和氧化催化剂),以满足条例要求。但仍会受到《汽车NOx?PM法》的规制。

上述1都3县的规制内容几乎相同,同时还与相关的政令指定城市(埼玉市、千叶市、川崎市及横滨市)合作,8个都县市共同实施了相关对策。不过,8个都县市的规制要求也有所不同。东京都和埼玉县要求,从2006年4月开始,如果不符合日本“新短期规制”以后的尾气排放标准,则不可驶入。

而兵库县条例对氮氧化物和颗粒物都进行了规制。对象车型范围缩小,仅对不符合《汽车NOx?PM法》排放标准的汽车中的8吨以上普通货车及定员30人以上大型巴士等,禁止在作为对象地区的阪神东南部地区通行。并且,工业区及临港地区不属于对象地区,阪神高速公路5号湾岸线等部分路线也排除在外。违反条例则进行处罚,比如处以20万日元以下罚款等。

2007年7月,大阪府的审议会汇总了要求制定新限行对策的最终报告。报告作出的结论是,为确切地达到氮氧化物和颗粒物环境标准,应针对《汽车NOx?PM法》对象地区(大阪府大部分地区)采取限行对策。

具体作法是,对于以对象地区为起点及终点的车辆,要求发货商、旅行社及汽车运输企业必须使用符合当地车型规制的车辆(只是通过此地的车辆不属于规制对象)。并要求一定规模以上的发货商、旅行社及汽车运输企业提交对策实施情况。另外,为了确保制度的实施,符合标准的车辆必须粘贴标签。为此,大阪府于2007年秋季向大阪府议会提交了“生活环境保全条例修订案”。

如上所述,为控制汽车尾气造成的大气污染,以大城市等为核心,日本地方政府自主采取了各种强化汽车尾气规制的措施,走在了中央政府的前头。(日经能源环境网 供稿) 

(责任编辑:值班编辑、庄红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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