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02月28日10:07 来源:人民网-财经频道
日本的《大气污染防止法》是为了保护大气环境、确保国民健康和生活环境而制定的法律。日本在经济高速发展的1960年代,石油企业等排放的煤烟和汽车尾气导致大气污染日趋严重,公害成为社会问题。在这种背景下,日本于1968年制定了《大气污染防止法》。之后,每当出现新的大气污染问题时,都会对该法进行修订。
为了使全日本达到环保标准,《大气污染防止法》对排放大气污染物质的工厂企业进行了规制。具体规制对象有五种,包括(1)产生煤烟的设施、(2)排放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设施、(3)产生普通粉尘的设施、(4)产生特定粉尘(石棉)的设施以及(5)与石棉有关的作业现场。
在设置限制对象设施或进行规制对象作业时,必须事先向都道府县知事进行申报。2006年度的申报设施数量为294406座。其中,占比较大的是煤烟排放设施,申报数量为218702座,占整体的74%。
分4级限制大气污染物质
煤烟是指燃烧过程中产生的物质,具体来说,硫氧化物(SOx)、氮氧化物(Nox)和烟灰等7种物质成为规制对象。排放这些物质的锅炉、废弃物焚烧炉和柴油设备等33种设施之中,超过一定规模的设施必须将排出口(烟囱)排出的煤烟浓度控制在标准值以下。
标准值根据设施的种类和规模作了具体规定。拿锅炉来说,传热面积10平方米以上、燃料燃烧能力为每小时50升以上重油当量的设施成为规制对象。这里说的传热面积,是指为了向锅炉中的水传热而直接接触到火及燃烧气体的面积,表示产生蒸汽的能力。而且,代表设施规模的气体排放量按4万立方米以上和不到4万立方米划分,采取不同的标准值。
虽然基本上都是对烟囱里的浓度进行限制,但7种物质中只有硫氧化物采用“K值规制”方式。工厂排放的煤烟会逐渐扩散、稀释并落到地面。所谓K值规制就是为了将落在地上的硫氧化物的最大浓度控制在一定浓度内,根据烟囱高度对烟囱的排放量进行规制。
对于煤烟排放,并非由中央政府制定全国统一规制,而是可以根据设施规模和工厂聚集程度,按4个级别追加严格的规制。其基准是中央政府制定的全国统一的“普通排放标准”。对于大气污染严重的地区,中央政府可针对新建煤烟排放设施制定更加严格的“特别排放标准”。
对于在实施了上述两项规制后,仍然不能充分防止大气污染的地区,都道府县则按照条例实施更为严格的规制。这被称为“追加标准”。而且,在个别设施规制对策不完善的地区,针对各工厂排放的煤烟总量设置了标准。这就是所谓的“总量规制”。
无论怎么对烟囱实施浓度规制,如果排放的煤烟量相当大,大气污染物质的绝对量也就随之增多。通过实施总量规制,可有效削减工厂产生的大气污染物质绝对量。大气污染物质一旦排放到大气中,会大范围扩散。因此,与水质及土壤规制相比,其规制体系较为复杂。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采用新规制方式
接下来谈谈粉尘。粉尘是因物体破碎及堆积等而产生并扩散的物质的总称。特定粉尘是指石棉。 普通粉尘规制并非浓度规制,而是根据传送带、堆放场及压碎机等粉尘发生设施设备的种类,制定了结构及使用管理标准。
关于石棉,分别针对冲压机及切割机等产生粉尘的设备,以及对使用了石棉的设施进行拆除作业的现场采取了规制。日本从2003年10月开始禁止制造和使用石棉含量超过1%(后修订为0.1%)的产品。因此产生石棉的设施数量持续减少,2006年度的设施申报数量仅为94个。
而另一方面,由于对使用了石棉的建筑物等进行拆除的作业不断增多,因此,2006年10月将作业现场也追加为规制对象。石棉排放规制规定,在产生石棉的设施所在地,1升大气中的石棉纤维应低于10根。并且,对使用了石棉的设施进行拆除及改造时,针对作业现场,还制定了除尘等标准。
除了石棉以外,日本还于2006年4月开始实施针对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规制。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是指以气体形式排放的有机化合物,代表物质有甲苯和二甲苯。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规制与煤烟及粉尘等规制体系不同。虽针对大规模工厂实施浓度规制,但对于小规模设施,会委任企业努力进行自主减排。以前的《大气污染防止法》是在日本全国统一实施规制,但如今规制方式已发生了变化。
日本环境省水大气环境局大气环境课课长助理米田和广解释道:“这是因为我们知道,无论规模大小,即使在日本全国不进行统一规制,而是由各行业自觉采取行动,也会取得相当高的整体减排效果。”
《大气污染防止法》中还制定了准则,要求削减苯及三氯乙烯等没有具体排放规制的234种有害物质。这些有害物质尽管没有严格的规制,但也取得了一定的削减效果。在这一背景下,对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规制,日本也决定由小规模工厂自主采取行动。排放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印刷行业及涂装行业等制定了各行业的自主标准,在积极致力于减排。(日经能源环境网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