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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度延期的ITC终裁,苹果与三星谁将获胜?(三)

2013年05月02日08:38    来源:人民网-财经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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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议会、反垄断监管机构、司法部及法院支持苹果

上一篇文章介绍了当事人的立场。下面,我们来看一下其他利益相关者是如何看待FRAND问题的。

苹果的主张是,“如果存在FRAND义务,除了被授权者拒绝支付联邦法院规定的FRAND授权费的情况以及联邦法院对被授权者没有裁判管辖权的情况以外,都不能申请禁售令和排除令。只能要求损害赔偿”,这得到了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司法部、联邦法院、议会以及欧洲EC、欧洲法院等的广泛支持。

■FTC在2012年11月26日发出的博世案(案件编号121-0081)同意令及2013年1月3日发出的谷歌案(案件编号121-0120)同意令中做出了如下结论:“对必要专利侵权产品申请禁令救济的行为本身就违反了《联邦贸易委员会法》第5条的规定,该条款禁止不公平竞争方法及不公平或欺诈性的行为或惯例。”另外, FTC在苹果向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CAFC)起诉摩托罗拉一案(案件编号2012-1548、2012-1549)的意见书(日期为2012年12月4日)中提出的观点是,“专利权人承诺按照FRAND条件提供授权,其本身就足以说明向专利权人支付适当的授权费是合理的”,以及“其他eBay factors(也就是“双方均不获利”及“公共利益”) 也可能在必要专利相关诉讼中起到“套牢”(hold up)作用,给技术革新、竞争及消费者造成伤害,因此会给禁令救济措施带来不利影响”。(注:eBay factors是指,在2006年eBay起诉MercExchange的案件中最高法院判定的禁令认定标准)。另外,FTC于2012年6月6日在其他ITC案件(337-TA-745,摩托罗拉移动起诉苹果)中也提出了意思相同的意见。

■美国司法部反垄断局于2013年1月8日与美国专利商标局联合向ITC提出了一项关于必要专利申请禁令行为的政策声明(Policy Statement),建议“在专利人自己承诺按照FRAND条件实施专利授权的情况下,对于专利侵权,ITC应该考虑是否应该要求损害赔偿,而不是采取禁令和排除令”。另外,司法部现在正在调查三星是否在滥用必要专利。

■美国联邦法院也在苹果起诉三星、苹果起诉摩托罗拉及微软起诉摩托罗拉等案件最近的审理中做出了“存在FRAND义务时,不能申请救济措施”的判决。经常参考的是伊利诺伊州北部地区联邦法院审理苹果与摩托罗拉诉讼案的法官理查德·波斯纳 (Richard A.Posner)的意见,该案在2012年6月22日做出了驳回起诉的判决(案件编号11-cv-08540)。波斯纳法官在此案的判决中指出:“摩托罗拉承诺对有意接受必要专利授权的被授权人按照FRAND条件进行授权,因此,这就默认了授权费就是对该授权支付的合理费用。摩托罗拉怎么还能有其他想法呢?”(顺便一提,波斯纳法官现年74岁,是芝加哥第7巡回上诉法院的法官,他自愿接手地方法院有关知识产权的诉讼。他在芝加哥大学法学院执教的同时,还经常向媒体投稿,以直言不讳的舆论指导者而闻名于世)。另外,华盛顿州西部地区联邦法院于2012年11月30日对微软起诉摩托罗拉案做出了即决判决,James Robart法官以摩托罗拉公开了专利RAND宣言就意味着“摩托罗拉不能证明存在无法挽回的损害”为由,驳回了摩托罗拉就其必要专利申请禁令的请求(案件编号10-cv-01823)。

■美国议会表示,在FRAND问题上恐怕会跟FTC和联邦法院做出一样的决定。2012年6月19日,以美国参议院反垄断·竞争政策·消费者权利小组委员会主席为首的6名委员对ITC提出了“已承诺按照RAND条件授权、但仍能违反承诺申请排除令的先例会引起严重的政策问题”的意见(案件编号337-TA-745)。另外,在2012年7月11日的参议院司法委员会和7月18日的众议院司法委员会上,就必要专利申请排除令是否合适举行了听证会。

■EC于2012年12月21日宣布,将向三星发出Statement of Objections(反对声明),认为三星违反了欧盟的反垄断法。

■欧洲法院方面,第一个对因必要专利侵权而申请禁令的行为予以否定的是荷兰海牙地区法院。三星以UMTS标准所需要的4项必要专利被侵权为由向该法院申请临时禁止苹果iPhone和iPad的销售。在2011年10月14日的判决中,法院指出FRAND承诺是约束双方按照FRAND条件交易的协议,2.4%授权费没有履行FRAND条件规定的义务,因此驳回了三星的请求。另外,德国卡尔斯鲁厄高级法院于2012年2月27日停止执行曼海姆地方法院对苹果下达的禁售令。

■ICT行业相关者方面,11家企业和团体根据ITC的要求在2012年12月3日之前提交了意见书。其中,英特尔、惠普、Sprint Spectrum、美国商用软件联盟(BSA)、竞争技术协会(Association for Competitive Technology)三家企业和两个团体给出了跟苹果一样的“排除令请求一律禁止”的意见(案件编号337-TA-794)。

ITC律师的意见对三星有利

如上所述,大部分意见都支持苹果的主张。但三星和ITC律师认为,这些都只是原则,要根据具体案例具体分析。以下是对三星有利的意见。

■在本案2012年9月14日的初审判决中,Gildea法官否定了苹果所有抗辩。关于三星的348专利和644专利,苹果表示,由于以下两个理由:(1)三星故意拖延向ETSI公开专利,(2)三星未提出对苹果的FRAND授权条件,因此不能执行。但法官判定苹果的这些抗辩均不成立。

■在威斯康辛州的诉讼中出现了让人认为苹果的交涉态度有问题的事情。在威斯康辛州西部地区联邦法院的苹果起诉摩托罗拉的案件中,苹果请求自行决定FRAND授权费,但在案件审理的最后阶段却宣称,除非每部手机的授权费不超过1美元,否则就不接受判决(案件编号11-cv-00178)。结果,Crabb法官撤销了该案件。

■苹果的主张是基于套牢(hold up)理论的,但尽管必要专利相关诉讼最近频发,但没有案例因套牢问题导致标准难以实施。苹果的旁证人——前ETSI会长Michael Walker提供证言称:“从1988年到现在,从未出现过套牢问题。另外我不知道存在ESTI标准被某个必要专利阻碍的事情,也不知道有专利持有人拒绝按照FRAND条件授权‘推迟公开’的专利的事情。”

■作为ICT行业相关者的Research In Motion公司(现在的BlackBerry)、爱立信、高通、摩托罗拉移动、GTW Associates及Innovation Alliance五家企业和一个团体向ITC提出了与三星相同的意见:“根据具体案例采用排除令。”(案件编号337-TA-794)前四家企业都是跟三星拥有一样多或更多无线通信相关必要专利的大型企业,而且也都是热衷于专利授权的企业,都希望自己拥有的专利权尽量不要受到限制。

能按照美国《关税法》对iPhone下达排除令吗?

作为代表公共利益的第三方当事人,ITC律师明确指出,因必要专利侵权而申请排除令的行为不应一律禁止。在这一点,ITC律师跟三星的主张一致。不过,ITC律师的主张反映了其作为ITC所属组织的逻辑。也就是说,他们认为在有关担负着FRAND义务的必要专利的ITC调查案件中,禁止排除令是违反美国《关税法》337条款的内容和目的的,下面就介绍一下这种看法的依据。

美国议会之所以通过了《关税法》第337条是因为国外的个人和企业对美国产业造成损害的不公平行为超出了联邦法院的对人管辖权,不能请求法院对国外违法者采取损害赔偿及禁售等制止措施。而有了第337条的对物管辖权以后,才能对国外的个人和企业的专利侵权行为采取有效的制止措施。尽管有这样的背景,但只因涉及FRAND专利而一律禁止排除令恐怕会导致美国产业得不到保护。

而且,在2012年9月14日的ITC初审判决中,行政法官指出,在地方法院涉及FRAND专利的诉讼案件中关于禁令认定的讨论大多不适用于ITC调查。比如,在伊利诺伊州北部地区联邦法院的苹果起诉摩托罗拉案件(案件编号11-cv-08540)中,波斯纳法官在2012年6月22日的判决中指出:“因必要专利持有人承诺遵循FRAND原则,因此认为损害赔偿是对专利侵权的合理补偿措施。”(这种观点正是苹果在ITC794案中主张的,而且,EC对三星发出的反对声明和FTC对谷歌的和解判决也基于这一观点。)但是,美国《关税法》第337条(a)(1)款规定:不公平进口行为除了按其他法律规定处理外,还应按本条的规定来处理。也就是说,在《关税法》下,排除令不能由联邦法院做出的损害赔偿裁决来代替,而是可以在此基础上采取的救济措施。

ITC律师的意见强调了ITC根据美国《关税法》自主做出判决的可能性,三星也在2012年6月举行听证会后、在7月3日提交的意见书(未公开)中阐述了这样的主张,记录在了2012年9月14日的初审判决书中。结合文章开头提出的问题和ITC律师的上述意见来看,如果ITC认为348专利的申诉项75、76、82~84有效且受到侵犯,是有可能向苹果下达排除令的。另一方面,美国《关税法》第337条(b)(2)款规定:委员会在调查过程中要向保健福利部、司法部及FTC等相关部门咨询,征求他们的意见并收集信息。因此,司法部及FTC的建议和决定必然会对ITC的判断产生很大影响。最终判决哪方胜出取决于今后最高决定机构——委员会做出什么样的判断,委员会将根据当事人等截至4月3日和4月10日提交的意见书的内容,对排除令和停止令对公共利益的影响、FRAND授权应有的条件及三星履行FRAND义务的情况进行详细研究后做出判断。笔者将密切关注今后794案的动向。

另外,在介绍794案的前因后果时曾提到,2013年3月4日苹果向ITC提交了有关东京地方法院2月28日判决(判定三星滥用必要专利)的通报。苹果的这份通报中,对东京地方法院判决的第6条争议点(专利权滥用)部分做了注释。那么,通过这段注释,东京地方法院的判决会对该794案件产生什么影响呢?据笔者所知,截至3月底,东京地方法院网站的案例信息数据库中还没有公布该判决(在本报道投稿后的当地时间4月4日,ITC的信息数据库系统里公开了苹果的证据。在附加资料中含有东京地方法院2月28日判决的英语全文(EXHIBIT C-36)。后来,笔者在4月6日注意到日本法院案例信息数据库公开了该判决。而笔者在4月3日查看时没有看到,由此推测是在苹果向ITC提交英语译文时决定公开该判决的)。

这起诉讼案是2011年9月16日,苹果日本公司向东京地方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三星对苹果侵犯三星的日本专利4,642,898有无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案件(作为UMTS无线标准必要专利,三星于2007年8月7日向ETSI公开了这项日本专利依据的韩国专利和国际专利)。苹果从以下三个方面控告三星滥用必要专利:(1)故意推迟向ETSI公开专利、(2)利用FRAND专利申请禁令、(3)三星不公布FRAND授权条件并且不进行有诚意的谈判。东京地方法院在2013年2月28日的判决中承认了苹果主张的这些三星滥用必要专利的事项,做出了驳回三星的损害赔偿请求的判决。苹果在3月4日发给ITC的通报中指出,ITC 794案争论的348专利和644专利也存在同样的问题。东京地方法院的这个判决对委员会的判断会产生多大影响?在苹果提出的这三点中,对于第一点和第三点,2012年9月14日ITC的初审判决已经以苹果的抗辩证据不充分予以驳回。关于第二点利用FRAND专利申请禁令,成为这次ITC调查的核心问题。如上所述,苹果的主张是,对于利用FRAND专利申请排除令的行为,应该自动予以否定。并且,支持其意见的占大多数。而三星及其同行以及ITC律师则认为不应该自动予以否定。委员会根据排除令及停止令对公共利益的影响、FRAND授权应有的条件及三星履行FRAND义务的情况,将如何调整初审判决的内容成为关注的焦点。(日经技术在线! 供稿)

(责编:值班编辑、庄红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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