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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再生能源产业如何才能实现需方回报?

2013年08月22日1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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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的能源效率无疑堪称世界最高水平。这是1970年代爆发石油危机之后,政府、企业和国民努力奋斗的成果。也称得上是“改善大国”日本独有的成果。

而在采用可再生能源方面,日本却在发达国家中甘居人后。在世界上,装机容量最大的可再生能源是风力发电,但日本的成绩仅仅是德国的10分之1左右。

与火力发电和核电相比,可再生能源生产1千瓦时电量的发电成本高,没有经济竞争力。因此,普及必须依靠政策的支持。从理论上说,政府只按照环境负荷,向化石燃料课以重税即可,但由于经济影响大,多数国家推行的都是其他代替制度。作为具有代表性的制度,可再生能源配额标准制度(RPS)与可再生能源发电固定价格收购制度(FIT)原本难分高下,但从实际情况来看,FIT对可再生能源在全世界的普及起到了更强的推动作用。

可以认为,其理由之一在于,要求电力公司必须采用可再生能源发电的RPS在政治方面会受到电力公司的强烈影响。在电力公司对于经济界、行政及政治具有强大影响力的日本,RPS的负面影响体现得比在其他国家更加强烈。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在民主党执政的2012年,日本将促进普及可再生能源的制度从RPS转换成FIT具有重大意义。实际上,自此以后,日本的可再生能源装机容量大幅增加。并且带动了关注可再生能源的企业和国民的增加。本文虽然指出了日本FIT制度存在的课题,但目的是希望将来得到改善,笔者对于日本推行FIT是支持的。

FIT是否对用电方也有报偿?

根据FIT制度规定,推广采用可再生能源伴随的成本由广大的用电方承担。对于这些负担应当如何给予回报?首先要通过提高具有高度可持续性的可再生能源在供电中所占的比例,改善能源安全;再就是为控制全球变暖做出贡献;然后在此基础上,促进可再生能源相关产业的发展。

遗憾的是,目前日本的FIT制度尚未充分满足这些条件。自从日本实行FIT以来,设备认证数量增长一枝独秀的是太阳能发电,而且其中主要是百万瓦级太阳能设施(大规模光伏电站)。市场眼下的状态,已经可以称之为百万瓦级太阳能泡沫。

投资集中到百万瓦级太阳能设施有两个原因。一是日本FIT设定的收购价格堪称“盛宴”,而其中太阳能发电的单价更是“美味”。因为单价较高,电力企业在经济上完全有余力选择技术风险低的日本企业。不只是太阳能电池企业,比较而言不需要高度专业技术的安装相关企业也实现了高收益。2013年,日本政府为了控制对于太阳能发电的偏重,把收购价格从1千瓦时42日元(含税)下调到了37.8~38日元,但电力企业依然有利可图。

另一个原因是太阳能环境影响评估的负担小于其他可再生能源。只要有空地,太阳能发电在短期内即可投入运转,快速产生利润。鉴于以上情况,民间企业当然会倾向于起步负担小、能尽早实现收益的业务。只要不在百万瓦级太阳能泡沫下兴奋得承担过度的风险,投资者全力发展百万瓦级太阳能设施并没有错。问题其实在于政策。

学习批评FIT的德国

近年来,在德国,FIT每月给一般家庭造成的负担已达到1000日元左右,对此批评之声四起。投入太阳能发电的资金在对可再生能源的总投资额中占到40~50%,而太阳能发电产生的电力在可再生能源电力中所占的比率只有15%。FIT给用电方带来的负担大部分源自于太阳能发电。

如图所示,德国实行可再生能源政策是花时间逐步展开。太阳能发电装机容量的激增,其实出现在2000年全面推行FIT的《可再生能源优先法》施行之后。太阳能发电生产的电力收购价格如今只是日本的一半左右,但在制度推行之初,1千瓦时的收购价格高达约80日元,为装机容量的扩大做出了巨大贡献。在那以前,通过1991年制定的《供电法》,德国稳步发展了经济效益相对较高的生物质(生物资源)发电与风力发电,目前,这两种发电方式的规模都位居世界第一。

德国扩大可再生能源利用的政策是从生物质、风力等经济效益高的电源开始。推行FIT后,经济效益低的太阳能发电实现普及,德国装机容量实现全球第一。

太阳能的储量远远大于其他可再生能源,因此,在可再生能源政策中,重视太阳能是合理的作法。但现阶段,与风力发电和生物质发电相比,太阳能的建设成本偏高,如何压缩成本是一个政策性课题。德国通过长期的政策扶持,努力降低了太阳能发电的成本。但即便是在德国,对于FIT导致用电方负担增加也已经出现了批评之声。再看日本,日本不仅在采用可再生能源上与其他发达国家相差甚远,太阳能发电略显昂贵的价格还会直接影响到FIT。价格甚至达到了世界标准收购价格的2倍。终有一天,相对于负担的增加,可再生能源的采用量将停滞不前,从而凸显出日本FIT制度的效率之低。面对这样的事态,国民批评的对象恐怕不只是太阳能发电,还有可能把矛头指向FIT本身。

FIT的目的不只是低成本推广可再生能源。无论对于哪个国家而言,包括可再生能源在内的低碳产业都是未来前景看好的成长产业。如果低碳产业发展壮大,并带动经济的发展,国家就可以收回注入到FIT之中的资金。

培养低碳产业的竞争力

然而,日本FIT制度连这样的效果都无从指望。因为日本企业是在1千瓦时40日元左右的收购价格下积累了业务经验,一旦进入收购价格以20日元左右为标准的国际市场,根本没有竞争力。在设置收购价格时,不以培养产业的国际竞争力为重,只顾激励国内企业的作法应当尽快予以纠正。

日本FIT制度在设置收购单价时,应该参考欧洲等海外FIT制度的标准收购单价。以百万瓦级太阳能生产的电力为例,收购价格应该在国际标准价格的基础上,加入地震对策成本等。战略性成套商品生产的电力的收购价格还应加入开发成本。

尽管投入了巨额资金,却培养不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产业,这样的结构与日本过去的公共事业十分相似。1990年前后,日本的公共事业规模达到近50万亿日元,形成了世界屈指可数的市场。拥有如此规模的市场,只要充分加以利用,应该就能孕育出在相关领域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企业。但在日本,以业务环境特殊和品质为理由,单价是国际市场2~3倍的工程得到肯定,如此一来,在公共事业相关领域,很难培育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企业。

因为没有面向国际市场制定战略,庞大的成长资金最终打了水漂。日本FIT制度也必须学习其中失败的教训。

要想从发展可再生能源、培育低碳产业两个观点出发,高效率并且有成效地推行日本FIT,有几个观点非常重要。

首先,要描绘重视经济效益的可再生能源建设蓝图。在可再生能源中,经济效益高的是风力发电和生物质发电。在推行FIT的阶段,不要急着出成果,应该先致力于普及这两种能源。不过,发展生物质发电需要精心进行设计。在收集、搬运作为燃料的生物质时,应该在现有业务的基础上,利用已展开的渠道,借此降低成本,此外,还应该通过混合利用化石燃料,以稳定供应,缓冲高昂的设备成本。

其次,在原则上,设置收购价格要以国际标准价格为基准,而不是国内企业的成本。的确,对于地震对策等日本特有的情况应当给予考虑。但是,对于风力发电、百万瓦级太阳能设施等业务模式已然成型的发电业务,日本企业一旦习惯了高达海外2倍的高成本,就会丧失国际竞争力。而且,如果没有国际竞争力的企业以高成本开展可再生能源事业,对于一般产业的成本竞争力也会产生负面影响。

再有,利用FIT产生的开发资金构筑具有附加值的系统也非常重要。可再生能源拥有适合其各自特性的最佳使用方法(成套化)。开发资金要投向这些战略性成套商品的开发和普及。

比方说,设置百万瓦级太阳能设施需要一定面积的土地,因此在国土面积狭小的日本,不应是优先普及的模式。在日本,最佳的设置方法,是在新建、改造设施和住宅之时,设置屋顶型太阳能设备。具有这种功能的智能住宅(环保型住宅)和大厦可以定位为战略商品。

并且,对于可把生物质与化石燃料混合起来燃烧的系统,也要作为战略商品,设置略高的收购价格,以推动开发投资。只有通过这种方式构筑的商务模式,才能成为在全球市场中具有竞争力的商品。

只有培养出竞争力强大的产业,才能回收成本,实现高效能源供应、普及可再生能源。既然可再生能源无望通过自由市场实现普及,那么就需要政府看准产业的发展前景,进行相应的政策操作。(日经能源环境网 供稿) 

(责编:值班编辑、庄红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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