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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盤點2012】智能手機訴訟篇:獨佔vs共享,既有企業vs新進企業

2012年12月20日10:02    

2012年是智能手機專利訴訟備受關注的一年,尤其是蘋果公司與三星電子公司之間的糾紛。蘋果與作為安卓陣營成員之一的宏達電子公司的訴訟也於11月宣布和解,引起了人們的廣泛關注。這些糾紛反映了達到行業標准不可或缺的“標准必要專利”相關課題。

“微軟與摩托羅拉訴訟案”作出判決

該訴訟與智能手機無關,11月30日,美國華盛頓州地方法院對微軟和摩托羅拉移動公司的專利訴訟案件作出判決。摩托羅拉認為微軟在沒有與其簽署授權協議的情況下,在為達到無線LAN標准(IEEE802.11)及圖像壓縮標准(H.264)而必須使用的技術中,使用了該公司的專利技術,並以此為由要求微軟停止銷售基於這些標准的游戲機“Xbox 360”(這是摩托羅拉移動對微軟提出的起訴的反訴)。法院的判決否決了摩托羅拉的起訴,限制了該公司的標准技術專利專有權。

這起案件的焦點是,為達到標准而必須使用的專利(標准必要專利)權的“大小”應該是法院認為的合理水平。之所以舉出與智能手機沒有直接關系的案件,是因為蘋果與摩托羅拉的糾紛中的關鍵點同樣與標准必要專利權的大小有關。美國政府原則上一直堅持“pro-patent”(重視專利)政策以強化專利權利。一種觀點認為,如果按照這一方針,或者遵循專利權的基本原則,同樣需要認可企業對標准必要專利擁有的強大專有權。另一方面,為使任何人都能使用而公開的標准具有“公共性”,因此,技術標准的必備技術雖為專利技術,但應該限制其專有權,以使任何人都能使用,這種觀點同樣可以成立。

IPR政策的作用有限

但是,這種爭論本身並無新意,目前已有解決方法並已被採用。那就是“IPR政策”,該政策規定標准必要專利持有人要公開這些專利並公平提供授權。這一政策在很多情況下都能有效發揮作用。為了防止出現標准化與專有權的矛盾,參與標准化活動的企業一直在根據該政策進行協調。

但IPR政策隻能在當事者為同行、以相同目的展開競爭的情況下發揮作用。以通信行業為例,如果通信設備廠商都遵守IPR政策,就不會發生問題。但是,如果牽涉到其他行業的企業,就會出現很麻煩的問題。

1990年代,美國通信技術開發風險企業Inter Digital公司起訴各國手機廠商的事件就是一個十分麻煩的例子。盡管該公司擁有與第2代手機通信規格相關的標准必要專利,但因為該公司沒有從事產品制造業務,所以並未參與標准化活動。通信設備廠商按照IPR政策向標准化團體公開了標准必要專利,但Inter Digital因沒有參與標准化活動而未提交其擁有的必要專利。手機開始在世界各國銷售之后,Inter Digital才突然開始授權談判,讓各國的大型廠商十分緊張。雖然該公司是在行使應有的權利,但對於突然被索要授權費的企業而言,無疑是預料之外的事情。

在20年后相繼發生的智能手機專利訴訟糾紛中,有幾起案件存在相似之處,那就是都牽涉到了身份不是手機廠商的蘋果。手機廠商的業務基礎是先行開發的通信技術。在薄利多銷的產品銷售中,百分之幾的授權費會對收益帶來巨大影響。如果不用支付授權費,反而收取授權費,就會在最終產品業務上佔據優勢。如果銷售的產品是傳統手機,先行開發投資就會長期為手機廠商帶來巨大收益。

傳統通信企業如何看待蘋果

蘋果不是傳統的通信設備廠商。其業務基礎是對支撐著精致的用戶界面的軟件技術,以及與手機聯動的內容銷售服務。通信技術只是支撐智能手機業務的多樣性要素之一。該公司通過收購其他企業獲得了通信技術。

傳統通信企業如何看待蘋果呢?估計會認為蘋果大幅降低了必定帶來長期穩定收益的先行開發投資的價值。在上文列舉的蘋果與摩托羅拉的紛爭中,摩托羅拉要求蘋果支付手機價格的2.25%作為授權費。這比蘋果認為的“合理”的授權費高出了一位數。筆者認為,兩公司對“合理”授權費的看法之所以存在如此大的差別,是因為蘋果擁有與傳統通信設備廠商完全不同的業務模式,其產品並非只是單純的手機。

1990年代,Inter Digital以侵害其專利權為由起訴了摩托羅拉移動的前身——摩托羅拉公司,要求摩托羅拉向其賠償20億美元。最后Inter Digital敗訴,摩托羅拉顯示出了身為通信行業巨頭的強大實力。如上所述,今年11月底摩托羅拉移動在與微軟的專利訴訟中敗訴。不知道摩托羅拉與蘋果的糾紛會是什麼結果。在通信只是業務之一的“國際IT”行業,摩托羅拉已不再是巨頭。兩公司的專利糾紛結果是否會反映出這種時代感?IT行業巨頭谷歌公司已收購了摩托羅拉移動,是否應該認為決戰地已轉移到國際IT行業呢?2012年是人們關注的焦點轉向專利政策以及與專利有關的業務環境的一年。(日經技術在線 供稿)

(責任編輯:值班編輯、庄紅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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