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07月08日10:59 來源:人民網-財經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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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對保護生態系統的兩項法律《外來入侵物種法》和《瀕危野生動植物種保存法》作了修訂,並於6月12日公布。
2005年6月施行的《外來入侵物種法》將捕食、驅逐日本原有生物,從而破壞了生態系統,或者對人類及農林水產業造成危害的外來物種指定為“特定外來入侵物種”,規定要管制其飼養、栽培、保管、運輸及進口,並根據需要進行防除。現在已經指定了105種特定外來入侵物種。
修訂后的《外來入侵物種法》將特定外來入侵物種之間,以及特定外來入侵物種與原有品種之間的雜交物種,也歸為“外來入侵物種”。例如,特定外來入侵物種羅猴與日本猿的雜交物種也屬於管制對象。原法並沒有規定如果進口物資中混有特定外來入侵物種,進口者需要採取消毒等措施,而修訂法則擴大了國家行政命令的對象,對規制進行了強化。
1992年6月聯合國環境與發展大會簽署了《生物多樣性公約》,隨之日本於1993年4月施行了《瀕危野生動植物種保存法》,其目的在於保護瀕臨滅絕的野生物種。不過,由於稀有野生物種的交易額非常高,而且懲罰規定比較寬鬆,因此惡性違法交易並未斷絕。
此次是《瀕危野生動植物種保存法》通過之后首次進行修訂,大幅提高了違法銷售轉賣懲罰規定的上限。對於個人,從之前的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00萬日元以下罰款,提高到了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500萬日元以下罰款﹔對於法人,從100萬日元以下罰款提高到了1億日元以下罰款。並追加了施行3年后進行調整的規定。
這兩個修訂法均將在公布1年內施行。日本此次修訂法律的背景在於,生物多樣性及物種保存越來越受到關注,例如日本2008年通過了《生物多樣性基本法》、2010年的《生物多樣性公約》第10次締約方大會(COP10)通過了《愛知目標》。(日經能源環境網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