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01日08:45
“價值判斷”扭曲了回收利用
課題在於《廢棄物處理法》。對於廢棄物的定義,日本厚生省(現厚生勞動省)在1971年的通知中作出了解釋:“廢棄物是指佔有者無法自己使用,且無法有償向他人出售的無用物品。”因此,按照慣例,是否“有價值”一直是區分回收資源與廢棄物的標准。
日本的回收利用法規定的都是廢棄物處理法的特例。由於每項回收利用法規定的回收指標各不相同,因此,有人出錢買才進行回收利用的“慣例”,阻礙了資源再生這一本來含義上的回收利用。專家指出:“如果不能克服法律上的障礙,就無法實現真正的回收利用。”
歐盟(EU)出現了相反的動向。WEEE(廢棄電子電氣產品)指令要求企業必須盡到回收利用廢棄電子電氣產品的義務。2003年,WEEE指令與限制電子電氣產品使用特定有害物質的RoHS指令同時頒布。
WEEE最初針對的產品與RoHS相同,分為“大型家電”、“小型家電”、“信息通信設備”等10個類別。后來在2012年7月作了修訂。這是因為,主要目的在於去除有害物質的WEEE又增加了新的職責——促進資源的有效利用。其背景在於,截至2020年的發展戰略“歐洲2020”把節約資源放在了首位。
也就是說,與RoHS分離的新WEEE適用對象發生了變化。分類的方式更易於進行回收利用,例如“溫控裝置(空調和冰箱)”、“屏幕和顯示器”及“外形尺寸在50厘米以上的大型裝置”等。
而在日本,液晶電視適用《家電回收法》,但個人電腦的液晶顯示器、大廈內用來顯示信息的液晶顯示器卻不適用。各種回收利用法大多是按照行業縱向分割,這阻礙了資源回收的橫向展開。
迄今日本的社會和企業等是從遵紀守法、履行企業社會責任(CSR)的角度理解回收利用和廢棄物處理。但慶應私塾大學經濟系教授細田衛士強調:“對於回收利用,重要的是創造共享價值(CSV)的思路,使解決社會問題和提高企業競爭力一舉兩得。”如果不從“減少垃圾”,而是從“採購原材料”的角度看待回收利用,最終應該可以兼顧可持續發展與減少廢棄物。(作者:外?祐理子,日經能源環境網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