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08月21日1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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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於6月21日公布了修訂版《大氣污染防止法》。該法的目的在於保護大氣環境、國民健康及生活環境,於1968年開始施行,之后每當出現新的大氣污染問題時,就會進行修訂。
目前,《大氣污染防止法》的規范對象設施有5種,即(1)產生煤煙的設施、(2)排放揮發性有機化合物(VOC)的設施、(3)產生普通粉塵的設施、(4)產生特定粉塵(石棉)的設施、(5)與石棉有關的作業現場。
此次修訂修改了石棉對策。以前,以建筑物拆除工程為對象,一直都採取了防止石棉飛散的對策。
然而,實際上仍然存在著准許石棉飛散的情況,以及關於有無使用石棉的事前調查不充分的情況。
另外還有工程發包方沒有認識到採取防止石棉飛散措施的必要性,施工方難以採取充分對策的問題。
據推測,在日本,可能使用了石棉的建筑物的拆除工程會逐漸增加,到2030年前后達到高峰。因此,日本政府下決心強化防止石棉飛散的對策。
《大氣污染防止法》作了修訂之處大體有3個。第1處是,對於會發生石棉飛散現象的拆除工程,承擔申報義務的對象從施工方變更為發包方。
第2處是,對工程承包方規定了義務,要求不管有無使用石棉,都必須進行事前調查,並向發包方說明調查結果。但是,顯而易見沒有使用石棉的情況除外。
第3處是,將准備拆除的建筑物等規定為地方政府行政長官等可到現場進行檢查的對象。此外,還在征收報告的對象中增加了發包方以及自主施工者。修訂法將在公布后1年以內予以施行。(日經能源環境網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