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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再生能源產業如何才能實現需方回報?

2013年08月22日1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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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的能源效率無疑堪稱世界最高水平。這是1970年代爆發石油危機之后,政府、企業和國民努力奮斗的成果。也稱得上是“改善大國”日本獨有的成果。

而在採用可再生能源方面,日本卻在發達國家中甘居人后。在世界上,裝機容量最大的可再生能源是風力發電,但日本的成績僅僅是德國的10分之1左右。

與火力發電和核電相比,可再生能源生產1千瓦時電量的發電成本高,沒有經濟競爭力。因此,普及必須依靠政策的支持。從理論上說,政府隻按照環境負荷,向化石燃料課以重稅即可,但由於經濟影響大,多數國家推行的都是其他代替制度。作為具有代表性的制度,可再生能源配額標准制度(RPS)與可再生能源發電固定價格收購制度(FIT)原本難分高下,但從實際情況來看,FIT對可再生能源在全世界的普及起到了更強的推動作用。

可以認為,其理由之一在於,要求電力公司必須採用可再生能源發電的RPS在政治方面會受到電力公司的強烈影響。在電力公司對於經濟界、行政及政治具有強大影響力的日本,RPS的負面影響體現得比在其他國家更加強烈。

從這個意義上來說,在民主黨執政的2012年,日本將促進普及可再生能源的制度從RPS轉換成FIT具有重大意義。實際上,自此以后,日本的可再生能源裝機容量大幅增加。並且帶動了關注可再生能源的企業和國民的增加。本文雖然指出了日本FIT制度存在的課題,但目的是希望將來得到改善,筆者對於日本推行FIT是支持的。

FIT是否對用電方也有報償?

根據FIT制度規定,推廣採用可再生能源伴隨的成本由廣大的用電方承擔。對於這些負擔應當如何給予回報?首先要通過提高具有高度可持續性的可再生能源在供電中所佔的比例,改善能源安全﹔再就是為控制全球變暖做出貢獻﹔然后在此基礎上,促進可再生能源相關產業的發展。

遺憾的是,目前日本的FIT制度尚未充分滿足這些條件。自從日本實行FIT以來,設備認証數量增長一枝獨秀的是太陽能發電,而且其中主要是百萬瓦級太陽能設施(大規模光伏電站)。市場眼下的狀態,已經可以稱之為百萬瓦級太陽能泡沫。

投資集中到百萬瓦級太陽能設施有兩個原因。一是日本FIT設定的收購價格堪稱“盛宴”,而其中太陽能發電的單價更是“美味”。因為單價較高,電力企業在經濟上完全有余力選擇技術風險低的日本企業。不只是太陽能電池企業,比較而言不需要高度專業技術的安裝相關企業也實現了高收益。2013年,日本政府為了控制對於太陽能發電的偏重,把收購價格從1千瓦時42日元(含稅)下調到了37.8∼38日元,但電力企業依然有利可圖。

另一個原因是太陽能環境影響評估的負擔小於其他可再生能源。隻要有空地,太陽能發電在短期內即可投入運轉,快速產生利潤。鑒於以上情況,民間企業當然會傾向於起步負擔小、能盡早實現收益的業務。隻要不在百萬瓦級太陽能泡沫下興奮得承擔過度的風險,投資者全力發展百萬瓦級太陽能設施並沒有錯。問題其實在於政策。

學習批評FIT的德國

近年來,在德國,FIT每月給一般家庭造成的負擔已達到1000日元左右,對此批評之聲四起。投入太陽能發電的資金在對可再生能源的總投資額中佔到40∼50%,而太陽能發電產生的電力在可再生能源電力中所佔的比率隻有15%。FIT給用電方帶來的負擔大部分源自於太陽能發電。

如圖所示,德國實行可再生能源政策是花時間逐步展開。太陽能發電裝機容量的激增,其實出現在2000年全面推行FIT的《可再生能源優先法》施行之后。太陽能發電生產的電力收購價格如今只是日本的一半左右,但在制度推行之初,1千瓦時的收購價格高達約80日元,為裝機容量的擴大做出了巨大貢獻。在那以前,通過1991年制定的《供電法》,德國穩步發展了經濟效益相對較高的生物質(生物資源)發電與風力發電,目前,這兩種發電方式的規模都位居世界第一。

德國擴大可再生能源利用的政策是從生物質、風力等經濟效益高的電源開始。推行FIT后,經濟效益低的太陽能發電實現普及,德國裝機容量實現全球第一。

太陽能的儲量遠遠大於其他可再生能源,因此,在可再生能源政策中,重視太陽能是合理的作法。但現階段,與風力發電和生物質發電相比,太陽能的建設成本偏高,如何壓縮成本是一個政策性課題。德國通過長期的政策扶持,努力降低了太陽能發電的成本。但即便是在德國,對於FIT導致用電方負擔增加也已經出現了批評之聲。再看日本,日本不僅在採用可再生能源上與其他發達國家相差甚遠,太陽能發電略顯昂貴的價格還會直接影響到FIT。價格甚至達到了世界標准收購價格的2倍。終有一天,相對於負擔的增加,可再生能源的採用量將停滯不前,從而凸顯出日本FIT制度的效率之低。面對這樣的事態,國民批評的對象恐怕不只是太陽能發電,還有可能把矛頭指向FIT本身。

FIT的目的不只是低成本推廣可再生能源。無論對於哪個國家而言,包括可再生能源在內的低碳產業都是未來前景看好的成長產業。如果低碳產業發展壯大,並帶動經濟的發展,國家就可以收回注入到FIT之中的資金。

培養低碳產業的競爭力

然而,日本FIT制度連這樣的效果都無從指望。因為日本企業是在1千瓦時40日元左右的收購價格下積累了業務經驗,一旦進入收購價格以20日元左右為標准的國際市場,根本沒有競爭力。在設置收購價格時,不以培養產業的國際競爭力為重,隻顧激勵國內企業的作法應當盡快予以糾正。

日本FIT制度在設置收購單價時,應該參考歐洲等海外FIT制度的標准收購單價。以百萬瓦級太陽能生產的電力為例,收購價格應該在國際標准價格的基礎上,加入地震對策成本等。戰略性成套商品生產的電力的收購價格還應加入開發成本。

盡管投入了巨額資金,卻培養不出具有國際競爭力的產業,這樣的結構與日本過去的公共事業十分相似。1990年前后,日本的公共事業規模達到近50萬億日元,形成了世界屈指可數的市場。擁有如此規模的市場,隻要充分加以利用,應該就能孕育出在相關領域具有國際競爭力的企業。但在日本,以業務環境特殊和品質為理由,單價是國際市場2∼3倍的工程得到肯定,如此一來,在公共事業相關領域,很難培育出具有國際競爭力的企業。

因為沒有面向國際市場制定戰略,龐大的成長資金最終打了水漂。日本FIT制度也必須學習其中失敗的教訓。

要想從發展可再生能源、培育低碳產業兩個觀點出發,高效率並且有成效地推行日本FIT,有幾個觀點非常重要。

首先,要描繪重視經濟效益的可再生能源建設藍圖。在可再生能源中,經濟效益高的是風力發電和生物質發電。在推行FIT的階段,不要急著出成果,應該先致力於普及這兩種能源。不過,發展生物質發電需要精心進行設計。在收集、搬運作為燃料的生物質時,應該在現有業務的基礎上,利用已展開的渠道,借此降低成本,此外,還應該通過混合利用化石燃料,以穩定供應,緩沖高昂的設備成本。

其次,在原則上,設置收購價格要以國際標准價格為基准,而不是國內企業的成本。的確,對於地震對策等日本特有的情況應當給予考慮。但是,對於風力發電、百萬瓦級太陽能設施等業務模式已然成型的發電業務,日本企業一旦習慣了高達海外2倍的高成本,就會喪失國際競爭力。而且,如果沒有國際競爭力的企業以高成本開展可再生能源事業,對於一般產業的成本競爭力也會產生負面影響。

再有,利用FIT產生的開發資金構筑具有附加值的系統也非常重要。可再生能源擁有適合其各自特性的最佳使用方法(成套化)。開發資金要投向這些戰略性成套商品的開發和普及。

比方說,設置百萬瓦級太陽能設施需要一定面積的土地,因此在國土面積狹小的日本,不應是優先普及的模式。在日本,最佳的設置方法,是在新建、改造設施和住宅之時,設置屋頂型太陽能設備。具有這種功能的智能住宅(環保型住宅)和大廈可以定位為戰略商品。

並且,對於可把生物質與化石燃料混合起來燃燒的系統,也要作為戰略商品,設置略高的收購價格,以推動開發投資。隻有通過這種方式構筑的商務模式,才能成為在全球市場中具有競爭力的商品。

隻有培養出競爭力強大的產業,才能回收成本,實現高效能源供應、普及可再生能源。既然可再生能源無望通過自由市場實現普及,那麼就需要政府看准產業的發展前景,進行相應的政策操作。(日經能源環境網 供稿) 

(責編:值班編輯、庄紅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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